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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3-11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机关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除不予受理、转送、补正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需要现场勘验或鉴定的,现场勘验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六、行政复议结案方式

       (一)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和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合法的应当准许。

       (三)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五)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六)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驳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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