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2-05
mobile.28365 36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林罚决字[2016]第04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政理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5年11月份,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百家溪"用斧头在**的责任山中将林木砍伐一部分。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刘**、刘**上山实地检尺鉴定:彭政理在**镇**村所砍伐"百家溪"的被伐林木面积为0.8亩,滥伐杉木29根,蓄积为1.9955立方米,折木材材积为1.357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检尺码单、鉴定意见书、现场示意图、林权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山主***的证言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mobile.28365 365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补种树木145株并处罚款人民币2849.7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