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11-30
10月30日,中共安化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和县森林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化县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根据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的要求,生态损失补偿工作将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原则。林业局负责测算受损森林资源应补植的林木数量(面积)、评估生态(林木)损失价值,并监督生态损失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补植地点、树种并对补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确定公共场所补植林木地点、并对补植林木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受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后,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弥补生态损失,林业局、司法局对补植林木情况进行监督。生态损失补偿将适用于森林失火、盗伐、滥伐、故意毁坏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刑事犯罪案件。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可参照盗伐补植标准执行。
《安化县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正式出台,一是确保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使受损森林生态得到及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