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3-10
一、责任单位:mobile.28365 365;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责任股室:资源股;责任人:承办人、股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四、许可条件
1、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林业局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审查后报股长审核,股长审核通过后提交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审核签批,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承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股长无法审核,由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核;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八、审批时限
14个工作日。
九、申办地点:
mobile.28365 365资源股
联系电话:0737-7292093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一、监督检查
执行《mobile.28365 365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十二、责任追究
《mobile.28365 365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