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3-10
一、责任单位:mobile.28365 365;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责任股室:资源股;责任人:承办人、股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审核条件和标准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予以审批。
(一)建设项目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临时占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且总面积小于2公顷;
(三)用地单位能够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用地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五、所需材料
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征占用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其它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五)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偿协议;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
(七)填写规范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八)征占用林地单位向被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文件;
(九)征占用林地恢复植被保证措施和作业设计;
(十)用地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证明材料。
六、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林业局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审查后报股长审核,股长审核通过后提交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审核签批,主管副局长签批后由承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股长无法审核,由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核;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八、审批时限
14个工作日。
九、申办地点:
mobile.28365 365资源股
联系电话:0737-7292093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湘财综(2002)73号,1、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
十一、监督检查
执行《mobile.28365 365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十二、责任追究
《mobile.28365 365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