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1-22
安化县百里画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百里画廊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益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益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里画廊,是指东起小淹镇敷溪大桥,西至柘溪镇雪峰湖休闲广场的绿化景点,以及资江两岸第一层山脊线区域,全长55公里。
第三条 百里画廊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奖罚分明"的管理原则,直接责任主体为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里画廊范围内的发展、建设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百里画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百里画廊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林业局绿委办,具体负责制定百里画廊建设专项规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积极筹措管护经费,广泛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组织协调百里画廊建设和管理活动,并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进行督查、考核、验收。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与乡镇职责:
(一)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绿化工程及重要景点建设,并做好百里画廊区域内林木采伐,林地、加工经营单位审批,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保护,绿化带管护及百里画廊景区内卫生等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区域内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民房、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外装饰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技术指导。
(四)安化公路管理局:负责对S308沿线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水利局:负责依法对资江两岸河道的整治与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区域内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
(七)县城投公司:负责对区域内广告牌的设计与制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区域内社会治安秩序。
(九)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绿化成果破坏。
(十)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和打击违法野外用火,破坏绿化成果、森林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将百里画廊管护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做好百里画廊建设项目规划和申报工作,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县旅游办:负责区域内旅游资源评价、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百里画廊建设管理报道,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维护的良好氛围。
(十五)相关乡镇:负责配合县直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破坏建设成果、生态资源和影响画廊整体效果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打击;向当地人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建全社会共管机制。
第七条 百里画廊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一律实行属地管理、联合审批的原则。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百里画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百里画廊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规范民居建设。一是严控新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原住房不在百里画廊区域内的居民,申报新建住房,一律不得审批;手续齐全,属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须退移至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二是统一风格。百里画廊区域内新建住房按总体规划设计风格进行建设;对在建居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采取规劝的方式督促其按要求修建,符合建设要求的,由辖区乡镇建设站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取缔非法工厂。原则上S308沿线仅受理茶厂申报,对影响百里画廊美观度,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非法违章作坊及工厂,如废品收购点、木材加工厂、预制厂等,实施清理和取缔。相关手续齐全且暂时无法取缔的,应按照统一风格要求做好应景处置,退出公路5米外并在周边砌好围墙。
第十条 抓实清洁工程。公路部门负责对S308沿线路面及排水沟的垃圾、渣土及时清理,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组织专门队伍逐门逐户清理,做到各家各户门前清洁、整齐,空坪隙地摆设以花草为主,不摆设杂物,尽量与百里画廊整体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在百里画廊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问责和惩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未经审批在百里画廊资江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行为。违者,由县水利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破坏百里画廊区域内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禁止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在百里画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违者,由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在百里画廊区域内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禁止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等行为。违者,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在百里画廊区域内公路沿线种植农作物,设置未经审批的广告牌,禁止未经审批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禁止未经审批挖砂、采石、取土,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违者,由县交通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依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妨碍百里画廊领导小组办公室、辖区乡镇或有法定处罚权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百里画廊区域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建设成果遭到破坏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